【2005/09/05 聯合報】台北市施姓女子甲狀腺結節檢查為良性後投保終身醫療保險,兩年後發現甲狀腺癌,保誠人壽認為她帶病投保拒絕理賠。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甲狀腺結節不一定會導致甲狀腺癌,法官因此判決保誠人壽敗訴,須理賠及退還四年保費共七十三萬餘元。
施女起訴指出,她於八十八年一月因喉部不適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檢查發現甲狀腺結節,經細針抽取結節內容物化驗為良性,甲狀腺功能檢查正常,沒有惡化跡象;八十九年七月複檢亦正常。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她向保誠人壽投保康寧終身醫療保險、終身防癌保險、豁免保費附約險,九十一年一月檢查罹患微小侵犯性濾泡腺癌(俗稱甲狀腺癌),同月開刀切除;事後她向保誠人壽申請理賠遭拒,因保誠人壽認為甲狀腺癌與施女投保前罹患的甲狀腺結節有絕對的因果關係,因為施女罹癌與長結節的地方相同,施女是帶病投保。

保誠人壽表示,診斷甲狀腺結節是以細針抽出內容物或直接開刀化驗,細針抽取不一定一次就抽到惡性細胞,如有懷疑,應多次、重複做細針抽取化驗,不能只以一次細針檢查為良性細胞,即武斷認為結節與罹癌無關。

士林地方法院經雙方同意將本案委託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鑑定報告指出,施女長結節與罹癌部位相同,但有甲狀腺結節、甲狀腺功能亢進或甲狀腺腫大等病症,不一定就會導致甲狀腺癌。

法官認定,甲狀腺結節與甲狀腺癌在醫學上沒有絕對因果關係,保誠人壽應依保險契約理賠施女醫療、住院、防癌保險金,並依豁免附約規定,在施女確定罹癌後即不再收取保費,仍續收的四年保費六萬餘元也因此要退回,加上六十七萬餘元理賠金,共七十三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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